發展商向第三者申索失敗

由興聯集團發展的大埔滘低密度豪宅逍遙雋岸,發展商一方在二○一○年以逾9,300萬元,出售該盤四間屋連車位予兩名非本港居民,並在該兩名非港人要求下,接納由第三者開出的300萬元訂金支票。不過,交易最終不但沒有完成,發展商現要殺訂亦面對困難。高院昨應開出訂金支票的第三者申請,下令撤銷發展商一方公司向該第三者提出的300萬元申索。

二○一○年三月,發展商一方公司興聯置業投資(下稱原訴)與Ma Zhonghong及Yang Qi簽訂四間屋的買賣臨約,但二人指自己並非本港居民,沒有本港銀行戶口,要求原訴接納由第三者Ho Freeman Chi Man開出的300萬元支票,款項支付予原訴的代表律師行,餘下20萬元訂金則由Yang的信用卡過數。

曾代非港人買家開票

不過,交易最終沒有完成,按買賣協議,原訴有權沒收上述320萬元訂金,惟300萬元支票最終未能兌現。原訴於是按《匯票條例》,入稟向代兩非港人買家開票的Ho追討該300萬元,另向該兩買家索償。

Ho堅持原訴根本非支票持有人(holder),無權追索,早前申請撤銷訴訟;原訴則要求修改申索書,指為使原訴解除兩名買家的付訂責任,Ho答應支付該300萬元。

但法官認為,申索書的修改內容與原訴按買賣協議向買方追討300萬元的申索不符,故拒絕讓原訴修改。法官又指,即使容許修改,原訴既沒有提出其是支票受讓人這一點,原訴對Ho根本沒有任何訴因,法官故最終撤銷原訴對Ho的申索。

原訴人:興聯置業投資

答辯人:Ho Freeman Chi Man、Ma Zhonghong、Yang Qi

案件編號﹕HCA5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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