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場有大量財務公司,惟財務公司的資本背景及取得牌照不同,均影響其經營性質。一般財務公司只需向放債人註冊處及警務處取得放債人牌照,便可進行放貸業務。
然而,若財務公司希望經營範圍不止於放貸,而透過吸收存款增加資金經營業務,或利用資金進行資本活動,便需要向金管局申請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持牌銀行的牌照,所受監管亦會更為嚴謹。
早前有消息指,金管局有意將銀行旗下的財務公司納入《銀行營運守則》的部分監管框架內。分析指,如果財務公司資本來自銀行,背景較強,若毋須受銀行營運守則監管,或會造成行業內不公平競爭,而且其財務公司的資金及資本情況,亦可能會對母行產生影響,相信新的構思可堵塞有關漏洞。
此外,銀行開設財務公司的性質及目標,與其他企業不同,銀行以此賺取盈利外,尚可透過財務公司改善其財務指標如淨息差及淨利息收益率等,更可將更仔細區分客戶群及風險,所以不少銀行,例如富邦香港及花旗香港等,均有設立旗下的財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