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八年首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檢控指數期貨造市個案,交易者蔡斌被控在○七年二月至九月間,透過上午開市前大手落盤,藉以操控指數期貨擬定開市價。
案件幾經轉折,早前在東區法院重審,蔡斌昨被裁定全部五項罪名成立,由於案發於○七年,蔡只被輕判入獄半年,緩刑兩年。主審裁判官明言,如果案件在近期發生,必定按現有判刑趨勢,判處即時監禁刑罰。
裁判官又判蔡斌罰款50萬元及支付4.5萬元調查費用,另下令他不可在未取得法院批准下,在上午開市前落盤進行期貨交易,為期一年。早於○八年八月,蔡斌已與證監會在民事案中達成協議,承諾不在上述時段落盤買賣期貨。
針對市場失當行為的檢控個案,高院上訴庭及原訟庭近期分別在傅果權及陳柏浩的案件中指出,過往這類案件的判刑過輕,應改為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蔡斌由○七年犯案至昨天重審有裁決,歷時五年,辯方批評檢控嚴重延誤,判刑應參照○七年標準。裁判官認同,蔡斌情況特殊,他不應受到不同對待,但法官強調法院不會容忍這類行為。
蔡斌的操控手法為,在被檢控的時段內,在其中五個交易日上午開市前數秒內,大手落買賣盤,該些盤與其之前所落盤相反,藉此推高或壓低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及恒指期貨的擬定開市價,待正式開盤時即把對盤時段所落盤平倉,蔡斌指在案中只賺取得100萬元利潤,而非證監會所指的220萬元。
蔡斌一度於二○一○年被判無罪,證監會不服上訴,但因原審裁判官改當傳道人,沒有「補交」裁決理由,致令證監會上訴受阻,幾經轉折,高院去年才下令案件由另一裁判官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