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豐上訴須先繳保金

經營地產及建築等業務的雄豐企業控股及雄豐集團(深圳),九八年興訟向農業銀行索償,指農行在交換貸款抵押品時違反口頭協議及誤導等,但雄豐系的申索去年遭高院駁回,法官並裁定農行反申索得直,可追還約6,000萬元。

兩雄豐公司不服申索被駁回,打算提出上訴,上訴庭昨下令雄豐一方須就上訴先交出460多萬元訟費保證金。

農行一方亦打算上訴利息的計算方法。農行昨要求兩雄豐公司先交訟費保金時指對方財困兼在港沒有資產;但雄豐一方卻指出,農行仍持有雄豐系的一幅上水地皮及兩幅深圳地皮抵押品,後者更估值約1.59億元人民幣。

案件編號:CACV2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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