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提出修訂收購規則,建議放寬物業估值規定,使其只適用於關連人士交易,或只適用於涉及須獲股東批准的特別交易的收購建議,建議同時表明財務顧問、配售代理人及取得投票權的人士,須負責確認獲配售人的獨立性,諮詢為期一個月,九月二十六日截止。
按現行規定,在對持有重大物業權益的公司作出要約或在進行證券交換要約時,必須就物業進行估值,規定自九二年起實施,屬強制性質,是香港獨有的規定。
近年市場從業員表達關注,指有關規定構成過分沉重負擔,甚至引致要約過程出現困難。證監會同意持續全面執行估值規定,可能會在成本及時間上構成負擔,特別是當有關公司需要因應非關連人士的行動而就物業進行估值。
證監會又指出,財務顧問、配售代理人及取得投票權的人士,有責任確認配售及增補交易中的獲配售人,是獨立於投票權的賣方及並非一致行動,這並不是證監會執行人員的責任。該會進一步建議,執行人員可於交易完成後,就取得投票權的人士的獨立性作出查詢,若被發現是一致行動,任何已給予的寬免會被作廢,證監會可採取行動包括要求有關方面作出全面要約。
因應證券登記公司總會的提議,證監會同時建議將接納收購建議償付代價的時限,由十天改為七個營業日,讓股份登記處及接收代理人有一段較易控制的時間處理付款事宜,不損害接納收購建議的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