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FDI資金在內地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或償還境內外貸款
人民幣FDI出資金額低於3億元人民幣可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毋須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人民幣FDI項目涉及以下層面仍須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填寫表格,報商務部審核;
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
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
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調企業
適用於香港、台灣、澳門地區的投資者開展人民幣FDI項目
註:人民幣境內直接投資簡稱人民幣F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