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案明年中審

洪良國際(00946)遭證監會指控在招股書中披露虛假資料,而被凍資9.97億元,以退還上市集資款項給投資者。證監會欲速戰速決,昨堅持引用早前在對沖基金Tiger Asia案中已受挫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要求高院聲明洪良作出違法行為,令款項盡早歸還,但遭高院拒絕。法官下令案件需以令狀形式處理,證監會須呈交申索陳述書詳列對洪良的指控,聆訊暫定於明年六月四日至廿二日進行。

洪良料最終賠償11億

證監會預計,連同其他費用,洪良最終可能須賠償達11億元,現已凍結的戶口內只有約8億元,證監會故反對讓凍資的洪良及四家附屬每周動用10萬元作訟費開支,但法官最終接納洪良一方要求,惟不能令凍結戶口款額減少。

法院早前已在Tiger Asia案中裁定,法院並沒有司法權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聲明遭控者有違法行為。證監會昨仍堅持引用第213條,指並非一定要法院聲明對方違法,而是要法院對事件作出「事實裁斷」。

法官多次重申,最快捷及有效率的解決方法,是證監會自行在裁判法院對洪良提出刑事檢控,但證監會表明不存在檢控可能,又指刑事檢控會拖慢民事申索,就像摩根士丹利前高層杜軍內幕交易的個案。由於洪良已被凍結巨額本港資產,證監會希望盡快退款給投資者。

證監會又指,既然洪良已發通告承認招股書內容不可靠,及願意賠償給投資者,質疑洪良何以反對證監會現時的申請。洪良一方強調,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因為證監會在案中作出非常嚴重的刑事指控,公司必須抗辯。

申請人:證監會

答辯人:洪良國際、躍佳國際、其峰投資、菱發國際、鞍佳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MP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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