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煤上訴得直 獲撤4.7億利得稅

香港機場航空燃料供應設施的營運商香港航煤供應公司(Aviation Fuel Supply Company,下稱上訴人),○三年以4.49億美元(約35億港元)把機場的油庫等設施售予機管局。連同該交易,稅局在○三/○四年財政年度總共向上訴人徵收4.7億元利得稅。上訴人不服,向高院上訴,結果昨獲判上訴得直,法官指上訴人只是出售資本資產,而非一般營運存貨,所以上述交易的收益毋須課稅,涉案年度評稅因而被撤銷。

官認同出售資本資產

上訴人根據九十年代簽訂的一系列協議,投資了約2.26億美元(約17.6億港元),在機場興建航空煤油庫、調節加油區、加油栓系統等,並自九八年起享有20年向航機供應燃料、營運煤油設施等的專營權,及獲得設施實際營運者按月向其支付設施費。上訴人一直有就收取的設施費,繳交利得稅。

稅局堅持,上訴人一次過收取4.49億美元其實是代替其每月原可收取的設施費,故無改變收入來源的性質,該4.49億美元仍需繳交利得稅。

不過,法官認為,上訴人根本是案中設施的擁有人,如設施折舊,按機管局與上訴人的協議,上訴人可儼如擁有人般申領折舊津貼,故認同上訴人出售的是資本資產,毋須繳交利得稅。

上訴人的合夥人包括雪佛龍德士古、中國石化、埃克森美孚、科威特石油、蜆壳、中石航、國泰航空(00293)以及中國航空等。

上訴人﹕香港航煤供應公司

答辯人﹕稅務局局長

案件編號﹕HCIA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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