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交易前研究報告」的諮詢總結,落實交易前研究報告須遵從證監會的利益衝突規定。日後保薦人必須採合理步驟,確保向分析員披露的所有重要資料(包括前瞻性資料)均載於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新規定並伸延至即將在港設立的商業信託。今年九月一日生效,並適用於任何在八月一日或之後向港交所(00388)提交上市申請(即A1表格)的新上市申請。
證監會相信,新規定可防止上市申請人在毋須承擔招股章程法律責任情況下,利用交易前研究報告發放資料。新規定亦會適用於已上市或即將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今次共收到6份回應書,其中包括一個代表15家銀行的團體。雖普遍支持證監會建議,但亦有代表銀行回應者認為,禁止向分析員提供沒有載於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的質化前瞻性資料將構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會使香港失去競爭優勢,令其他亞洲 (或國際)市場取代其成為全球的首選上市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