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實業(00006,前稱港燈)附屬就計算港島、鴨脷洲及南丫島發電、輸電、配電設施用地的差餉及地租計算方法,與差餉物業估價署爭拗多時,以○四/○五年度評估作測試個案的訴訟,由土地審裁處打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裁定港燈一方上訴得直,確認最初土地審裁處的判決,即興建中的物業及無法供佔用的物業,均毋須繳納差餉及地租。
最初土地審裁處在○九年底判港燈一方勝訴,差估署須就○四/○五年度測試個案,退還港燈一方多付了的1.48億元差餉及地租,以及2,000多萬元利息。
終院現認為,雖然港燈部分興建中設施資產價值,按《利潤管制協議》來計算准許收益時會包括在內,但這些興建中設施並未對港燈的業務貢獻出實質收益,故不能視為須課差餉的「物業單位」;而無法供佔用的物業,同樣不屬須課差餉的「物業單位」。
至於租值的計法,土審○九年判決定出需要採用「收入及支出法」,把《利潤管制協議》訂明的15%「准許收益」,乘以假設租戶平均淨固定資產的結果,與扣除預期成本及支出的總收入的差距,便是應課租值金額。
然而上訴庭去年九月認為經濟因素有變,不應接納「准許收益」來計算;但終院昨確認土審原先定出的租值計法無誤,並推翻上訴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