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紐約為基地的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及其三名高級人員,被證監會指控內幕交易建行(00939)及中行(03988)股份。證監會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法院聲明Tiger Asia一方觸犯內幕交易。Tiger Asia一方早前以法院無權作出有關聲明為由,申請剔除證監會的訴訟,高院昨裁定法院確無司法管轄權按第213條決定Tiger Asia一方是否進行內幕交易。證監會已表明會提出上訴。
證監會在案中引用第213條,要求法院聲明Tiger Asia一方違反同一法例第291(5)條所指的內幕交易行為,及無權收取相關收益。Tiger Asia一方則申請剔除訴訟,堅持法例已訂明內幕交易案件可循民事及刑事兩種途徑處理,前者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部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後者則按第14部,由律政司提出刑事起訴;而證監會現提出的第213條申請,便是開闢第三條混合中間路線,以民事條例處理內幕交易罪行的指控。
證監會解釋,由於Tiger Asia一方在海外,提出第213條(屬同一條例第10部)申請可為日後刑事起訴留後路,但法官認為這理由薄弱,並認同無論條例第10、13或14部均無訂明有第三種途徑。法官指第213條是應用於訴訟的臨時命令,故裁定法院無權循第213條來決定Tiger一方是否進行內幕交易,但案件實際判令仍需進一步處理。
證監會指Tiger一方在○八年至○九年間,涉嫌在建行及中行配股前偷步沽空股份,獲利3,850萬元。
案件編號﹕HCMP150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