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宣布,因新鴻基投資在○八年五月至八月期間,向十名客戶銷售雷曼兄弟相關股票掛鈎票據(雷曼ELN)時有缺失,因此需要予以譴責及罰款450萬元。證監會認為,在釐定罰則時,有必要向市場發出強烈阻嚇訊息,而且絕不姑息任何沒有向客戶披露重要資料的缺失。
證監會表示,早前已對事件進行調查,認為新鴻基投資在銷售雷曼ELN之前,沒有對產品進行足夠盡職審查,同時沒有提供足夠的培訓與指引,以致銷售人員未能充分了解有關產品的性質、風險,及確保產品適合客戶投資的準則,同時沒有向客戶披露有關產品條款、所涉風險等重要資料。證監會新聞稿顯示,該十名購買雷曼ELN客戶,涉及金額合共約1,050萬元。
證監會續表示,在釐定罰則時,除考慮到有必要向市場發出阻嚇訊息外,同時考慮到新鴻基投資已於○九年委聘獨立的審計師事務所,檢討分銷結構性產品的內部監控與合規制度等。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衞民表示,高級管理層必須密切監察及監督為防止市場失當行為而制訂的政策,證監會將向未能確保合規系統有效運作的商號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