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ger Asia申剔證監訴訟

在紐約經營的對沖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連同三名高級人員涉嫌內幕交易建行(00939)及中行(03988)股份,證監會除申請凍結兩筆共3,850萬元的收益,又禁止Tiger Asia在港進行上市證券及衍生工具交易。但Tiger Asia指案中的內幕交易指控屬刑事,證監會不能循民事途徑處理,故高院根本無司法管轄權審理證監會的申請,基金昨申請剔除證監會提出的訴訟。

證監會昨反駁,因Tiger Asia一方全部不在香港,證監會故暫未就事件展開屬民事性質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提出刑事檢控,而只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出現時的訴訟。

質疑民事與刑事應分開

Tiger Asia質疑,證監會在案中要求法院聲明Tiger Asia違反內幕交易,這等同判定Tiger Asia犯了內幕交易罪,屬刑事性質,處理民事申請的法官根本沒有司法權去作出刑事裁決。Tiger Asia堅持民事與刑事案應分家,法例第213條只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聆訊中的附屬命令,不能獨立應用。但證監會強調自身有權選擇不同方式處理。

案中四名答辯人包括Tiger Asia、Sung Kook Hwang Bill、 Raymond Park及William Tomita。

案件編號:HCMP15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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