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良賄案梁思哲無罪

○九年底上市的洪良國際(00946),上市僅三個月即因招股資料出問題而遭證監會勒令停牌,主管洪良核數事宜的畢馬威前高級經理梁思哲,就擬備洪良招股書的會計師報告,被廉署控告收受賄款及行賄。主審區域法院法官昨裁定,梁思哲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昨指,梁思哲收錢後曾就事件徵詢直屬上司的意見,但上司證詞有矛盾,法官基於有疑點,判梁思哲罪名不成立。

官籲留意中間人行為

法官又特別提醒畢馬威及業界,在這類事宜上應特別留意該些內地中間人的角色及行為。畢馬威昨亦就裁決發表聲明,表示一直全力配合相關監管機構的調查工作,公司嚴正遵守一切法律和專業操守準則。

法官在案中主要考慮梁是否有收受賄款的意圖,其中一控罪指他向下屬劉淑婷(涉案時為畢馬威助理經理),提供由涉案中間人「陳大姐」陳秋云處得來的10萬元,法官指劉淑婷是良好證人,她作供時亦指梁本身也認同不可收錢,二人又曾想辦法將錢歸還。

官斥梁愚蠢不負責

但法官批評,梁的直屬上司畢馬威項目合夥人周敏怡,迴避及只選擇地說出真相,周供稱去年二月見過梁,但沒聽過梁提及「陳大姐」給了梁一些東西,這與畢馬威首席營運官Ian O'Brien的說法直接矛盾,因O'Brien聲稱周敏怡確實對他表示,梁告訴過周有關梁收了「陳大姐」一些東西一事。

綜觀所有證供,法官裁定梁曾就收錢一事徵詢周敏怡意見,又認為周當時對梁的回應,會影響梁之後的行動。但法官明言他並非正面相信梁的辯詞,指梁收錢後作了愚蠢及不負責行為。

自招懷疑 駁回訟費

法官對於梁思哲為何不直接向畢馬威合夥人、該行專業常規部門或廉署舉報,而存有懷疑,惟控方亦未能證明梁所說屬假,故此最終裁定梁收賄及行賄罪名不成立,但駁回梁索回訟費的要求,法官指梁收款十一日後才交出,是自招懷疑。

案件發生於去年二月二十日,控方指「陳大姐」(現已下落不明)當日在畢馬威辦公室電梯大堂,直接把用公文袋包好的錢交給劉淑婷,劉拒絕,二人在升降機門外拉扯糾纏,劉最終逕自返回辦公室。同日梁把「有料」公文袋再交給劉,着她「當大利是收」。劉其後向公司舉報,梁於三月四日向畢馬威高層交出款項。梁又指上司周敏怡曾對他表示「就算收錢都唔好話我知」。

案件編號:DCCC6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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