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盈科(00008)以商業信託形式分拆電訊業務上市的大計出師未捷,電盈昨日發出通告,指出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上周四(廿一日)駁回有關申請,電盈已表明將提出上訴,及要求上市(覆核)委員會覆核,受消息拖累,電盈股價昨日急跌2.18%,收報3.14元。
電盈稱,昨日的通告是應港交所要求而發出,惟當中未有具體交代上市委員會否決分拆申請的原因,只強調電盈認為委員會所持理據並不充分。港交所發言人昨日接受查詢時,拒絕就個別事件置評。
按電盈的通告指出,集團是根據上市規則的《第15項應用指引》提出分拆呈請。由於該指引適用於上市公司將旗下業務分拆在本港或海外上市的申請,所以分拆申請被駁回,將影響電盈本港或海外分拆上市計劃,若上訴再被駁回,電盈可能訴諸司法覆核一途。
按《第15項應用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提出分拆申請時,其中一項條件,是公司於分拆後所保留的資產,在過去五年須具備最少三年每年5,000萬元的盈利紀錄。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估計,電盈申請分拆被駁回,原因可能與未能符合「母公司經分拆後餘下之業務」、及「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的若干條件有關,認為電盈須披露上市委員會駁回的原因,及電盈為何不同意有關裁決。
Webb估計,是次駁回與電盈冀以商業信託形式分拆無關,如證監會想在港引入商業信託,必須先釐清若干爭議,例如究竟是證監會抑或是港交所,是商業信託的主要監管機構;他建議,只需持有50%股權便可更換商業信託的經理人,因現時更換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核數師亦只需50%;另信託人及經理人必須分開,好讓信託人可以照顧投資者的利益及監察經理人的表現;商業信託的單位持有人可以投票選信託的董事;以及商業信託須遵守收購合併守則。
電盈小股東大聯盟成員陳仲翔則對上市委員會的決定表示歡迎,認為此舉可有效保障小股東利益,並再次質疑電盈將主營電訊業務組成商業信託獨立上市,只是為電盈私有化鋪路。
有市場人士認為,電盈上訴的另一理據,可能源於港交所容許從事廣播或基礎電訊業務的企業以「基建公司」身份上市,此舉可獲豁免遵守須具備三年盈利紀錄的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