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許多地區市場均要求董事會大部分成員為獨立非執董,該所希望立例要求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為獨立非執董,而非執董也需要確認其將有充足時間向發行人履行職責,以提高公司管治水準及透明度。
港交所早前已就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展開諮詢,迄今反應一般,港交所希望更多公司積極回應,該項諮詢將於三月完結。
由於本港有許多企業為家族式經營,再加上合資格的獨立非執董人數不足,令到董事會中出現由自己人壟斷,以及一名非執行董事身兼數家公司非執董職務的情況,令其能否分配足夠時間給予有關上市公司成疑。
為了提升企業管治,港交所建議將獨立非執董須佔董事會人數至少三分一做法,升格為《上市規則》,目前非執行董事數目的規定只列為最佳常規做法,即上市公司可以不按本子辦事,但是要作出適當解釋。
狄勤思表示,現時有79%公司已自願實行該項建議,其中多數為大型公司。
他表示,如果實施,也會給予相關公司足夠時間聘請人手,有關公司可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相關規定。
此外,為了維持獨立非執董的獨立性,諮詢文件也建議是否續聘已任董事超過九年的董事須由股東以獨立決議案表決的建議由最佳常規升級為守則條文。
為了提升董事質素,諮詢又建議將董事進行持續專業發展的建議,由最佳常規升級為條文,包括董事應於每個財政年度參與至少8小時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