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銀行將要在一三年起遵守《巴塞爾協定三》的首階段規定,金管局打算在二○一一至一二年度內,提出必須的法規修改,為充實監管指引提供足夠時間。
金管局估計,在今年第三或第四季便可作出初步的修改建議。
今次金管局的修訂考慮,將包含法規、相關條例及監管指引等各方面,又會考慮在新資本要求下,當中的過渡問題、以至高質素流動資產的供應等。
另外,由於新協定包含銀行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要求,故金管局要就該風險的計算方法作考慮。
《巴塞爾協定三》的定案在去年十二月中出台,就銀行的資本水平等作出規定。
作為巴塞爾委員會(銀行監管)成員之一的金管局,着手為涉及的監管工作制訂時間表,令本港銀行可順利符合相關要求。
新規定要求銀行在一三年一月一日起,需達到一系列的資本要求,包括一級資本充足率最少達4.5%、資本充足率達8%或以上等,並在隨後數年逐步提升要求,例如在一六年起,預留最少0.625%的緩衝資本,並在一九年前提升至2.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