鰂魚涌惠安苑E座18樓兩個相連單位打通,惹來該處業主立案法團告上法院,指業主違反大廈公契,因為分隔兩單位的間隔牆屬公用地方。土地審裁處去年裁定業主敗訴, 須還原間隔牆。業主不服判決,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指按大廈公契及物業第一手契,當年發展商其實保留了間隔牆作獨家使用,再一併出售予後來的買家,所以並非公用地方。上訴庭押後裁決。
打通單位的業主Oey Chiou Ling及Wong Fung Ling是兩姐妹,代表她們的資深大律師指,兩單位之間的間隔牆是否公用地方,完全視乎如何詮釋大廈公契及第一手契,她們認為除指明的部分地方外,發展商保留其餘權益,所以包括了間隔牆。而應用普通常識去理解公契,如間隔牆是公用地方,即是說牆上的油漆脫落亦屬公家範疇,需通知管理公司維修,在家中捶釘子亦須管理處批准。對其他用戶來說,他們亦不希望承擔維修個別住戶家中牆身的費用。
上訴庭昨更問及,如果間隔牆非公用地方,兩單位又由不同業主擁有,他們是否可各自拆去一半牆?業主一方回應,公契有保持物業自然支撐的條文。法團一方則堅持,公契及第一手契並沒有明文列出間隔牆由業主獨家享用,公契既列出樓層的單位數目,故應該維持該空間配置。
但業主一方強調,公契列明的是不可改動結構,但並沒有詮釋何謂結構,如果清拆單位之間的間隔牆是改動結構,公契應直接列明「不准拆牆」,不應只是寫「結構」,進行改動後會影響他人享用其他大廈部分,才算是改動結構。
上訴人:Oey Chiou Ling及Wong Fung Ling
答辯人:惠安苑業主立案法團
案件編號:CACV15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