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潼金(08299)前行政總裁李盛良○八年八月與陸永光訂立協議,陸氏向李盛良借出1,950萬元,但李盛良昨入稟高院指,陸氏拒絕借出最後300萬元貸款餘額,並變賣作為貸款抵押品的本金值達9,000萬元大唐潼金可換股票據。李盛良現向陸永光索償合共9,546萬元。
李盛良早在本年六月曾入稟控告陸永光,要求聲明上述貸款協議無效及陸氏無權取得上述可換股票據。李盛良昨再度入稟,指○八年七月原與陸達成口頭協議,陸借出1,500萬元給李,李則以5億股大唐潼金股份作抵押。陸放出750萬元貸款,及後雙方再就貸款一事進行商討。
經磋商後,○八年八月,陸氏同意借出1,950萬元,李氏則以本金額9,000萬元的大唐潼金可換股票據,另加4,000萬股大唐潼金及之前已交出的3億股大唐潼金,作為貸款抵押,雙方隨後簽訂借貸協議、可換股票據押記契據及託管協議。
○八年九月,李盛良額外交出上述4,000萬股大唐潼金,但之後陸氏拒借最後300萬元。李盛良原須於○八年十一月支付次期利息,但他只付部分利息35萬元。結果陸變賣作為抵押品的可換股票據。
李盛良現堅稱貸款協議所指的「違約事項」未有出現,陸氏的行為違反貸款協議,現向陸索償合共約9,546萬元。
傳訊令編號:HCA18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