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署拒減收費候判

一名人士因拖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8萬元而遭令破產,他其後以已還款或有足夠抵押為由成功廢止破產令,他破產期間擔任其資產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下稱署方)事後根據《破產條例》,向他徵收高達250萬元處理破產事宜的費用。高院本年七月認為,署方在該個案中的工作量極少,下令下調收費150萬元。署方不服,昨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裁決。

署方是根據《破產條例》的「破產(費用及百分率)」附表來計算收費,即按署方所接手處理資產總值的某個百分比來徵費。

欠債8萬 徵費過百萬

署方昨在庭上解釋,他們處理的破產個案,絕大部分均未能從破產者資產中收回費用,署方按資產價值向某些個案徵收高收費,是為了補貼其他個案,署方亦無權扣減費用。

不過,上訴庭昨提醒署方應合理行使法例,雖然過去數年經濟轉差,署方需處理大量破產個案,但在收費上應適可而止。上訴庭又質疑署方所收費用其實全部收歸庫房,再由政府按預算案,向各部門分發營運資金,根本不存在署方「儲起」費用補貼其他個案的情況。

案中因欠債8萬元而惹起百萬元費用的Suen Kin Ning,其代表大律師指出,如果按署方實際花在個案上的時間,其工時收費僅7萬元;但按資產價值收費,署方單是處理Suen的銀行存款,便可按存款額的百分比收取過百萬元費用。

Suen一方又指,除署方外,會計師、律師等亦可出任破產資產信託人,收費便可由債權人自定,但礙於Suen的債權人只得一位(即呈請他破產的翠樺樓業主立案法團),未夠法定人數通過決議委任其他人出任資產信託人,故才由署方上任。

上訴人:破產管理署

答辯人:Suen Kin Ning

案件編號:CACV16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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