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集團(01031)行政總裁(CEO)李月華就集團附屬○五年斥資12.5億元,購入附設賭場的澳門皇家金堡酒店交易,翌年個人遭酒店交易賣方顏氏家族成員入稟,要求她以總代價約4.72億元,購回作為酒店交易代價一部分的黃金集團股份。顏氏家族一方(下稱原訴人)昨指李月華一方的證人供詞提及和解建議,原訴人現要求剔除該部分證人供詞,申請昨獲高院接納。
事件源於○五年一月,黃金集團透過全資附屬Next Champion Ltd.,以12.5億元購入上述酒店,當中7.5億元以現金支付,另外5億元以發行黃金集團新股支付。
○六年,交易賣方顏延齡、陳惠仁、顏奕、顏奕真、顏奕萍向李月華提出訴訟,指李曾就上述價值5億元的新股作口頭承諾,一旦該批股份市值下跌,李會作出補償,故要求李以每股4.545元的價錢,購回1.04億股黃金集團,總代價約4.72億元。
李氏一方其後在證人供詞中提及,由原訴人律師於○五年十一月三日發出的信件內容,當中提及和解建議。原訴人指該信明顯是商討和解,故享有法律保密特權,不應被披露。
但李月華堅持該信只是回覆函,因為李一方之前曾就終止涉案酒店桑拿業務租約的另一宗訴訟,而向原訴人方發信;又指原訴人提出的所謂「和解建議」,當中根本沒有任何讓步,所以不可視作和解。
但高院聆案官昨接納原訴人的申請,下令剔除有關證人供詞內容。
原訴人:顏延齡、陳惠仁、顏奕、顏奕真、顏奕萍
答辯人:李月華
案件編號:HCA38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