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常仁公司判賠4500萬

印尼財團De Monsa股東劉常仁○七年十月至○八年一月,代表旗下兩公司簽訂三份買賣協議,斥資共逾3億元購入貝沙灣、荊威廣場及力寶中心物業,但全部沒有成交。買方堅持劉常仁涉案時患了癡呆症(現稱腦退化症),現要求取消交易。

不過,高院經審訊後,昨認為劉常仁簽訂買賣合約時並沒有癡呆症,裁定劉的公司須賠償共4,400多萬元差價損失予三賣方,另賠償地產代理美聯131萬元。

買方指年逾80歲的劉常仁○七年三、四月在家中跌倒,經診斷發現有慢性硬腦膜下血腫,同年七月進醫院接受腦手術,八月恢復上班。案中買方公司De Monsa Investments Ltd.及加寶有限公司的高層指,意外後劉常仁「變了另一個人」,大手購買物業,劉常仁「容易埋手」的消息在地產圈傳得火熱,大批經紀聞風而至,結果○七年三月至○八年九月,劉的公司斥資超過65億元,買入約140項物業。

買方並傳召精神科醫生曾淑鈞作證,她指劉常仁涉案時患了血管性癡呆症,頭部創傷及慢性硬腦膜下血腫特別容易引致該症;但出任賣方專家證人的港大精神科學系名譽臨床教授麥列菲菲卻認為,劉常仁只是一般年老記憶衰退,並沒有癡呆症,又指劉常仁在臨床測試中故意表現不濟。

無證據劉患癡呆症

綜觀全部證據後,法官裁定並無有力證據證明劉常仁涉案時患了癡呆症,並認為曾淑鈞醫生的意見有偏頗,不可靠。法官表示,如果劉常仁明顯患了癡呆症,其他在○七及○八年照顧過劉常仁的醫生,亦會轉介劉至精神科,但並沒有醫生這樣做;而劉大手囤積物業,可能只是愚蠢,而非精神失常。至於劉的公司員工指,劉常仁會把自己的司機當作的士司機、談話期間突然「轉台」說印尼話等,法官認為這些都不是有力證據,故裁定劉常仁的公司敗訴。

原訴人﹕運潤發展

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中原地產代理

案件編號﹕HCA167/2009

原訴人﹕Probus Ltd.

答辯人﹕加寶有限公司、美聯物業代理

案件編號﹕HCA2723/2008

原訴人﹕Multi Star Investment (Group) Ltd.

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案件編號﹕HCA10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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