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公布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指引。除特殊情況外,港交所要求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必須在呈交上市申請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或正式上市前足180天完成。至於規定是否會納入《上市規則》,留待市場諮詢才決定。
上市委員會最近審理兩宗上市申請,均是申請人在呈交上市申請表格當日,才簽訂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協議,而有關交易的完成日期皆臨近上市委員會的聆訊日期,涉及價格遠低於首次公開招股價。相比參與這兩宗首次公開招股的投資者,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所享的條款大為優厚。
就該兩宗上市申請,上市委員會在考慮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條款後,認為其牴觸了《上市規則》若干原則,如所有證券持有人須平等。
加上有市場人士認為,港交所就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採用的原則欠明確,故上市委員會昨發出指引。要求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須在呈交上市申請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或正式上市前足180天完成。上述日數不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完成之日、上市申請表呈交之日及證券交易首日。規定應用於申請人發行新股或舊股。
上市委員會明白,在某些情況下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條款或有必要較首次公開招股的條款為佳,例如當申請人出現重大財政緊絀情況。上市委員會會考慮每宗個案本身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