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講場:打擊內幕交易應多管齊下

香港去年實施了新的董事禁售期安排,是限制公司內幕人士的股票交易,而香港的內幕交易規定和外國相比,其力度跟美國相比明顯不足,但在打擊內幕交易上的成效,卻是與英國和澳洲差不多。

美國不限於刑事檢控

美國沒有硬性設置「董事禁售期」,但當局將重點放於打擊內幕交易,而並非直接禁止公司內部人員進行買賣的時期,部分公司制訂自己的企業管治政策,自設「禁售期」禁止內部人員在敏感時期買賣,其實當地曾有內幕交易案例,以內部人員於公司設定的「禁售期」內進行買賣作為佐證而提出檢控。

眾所周知美國對內幕交易行為的執行力度很高,據美國證監會資料顯示,二○○六及二○○七年當局分別處理46及47宗內幕交易個案,二○○八年處理的個案更達61宗,而處理的方法亦不限於刑事檢控,亦可透過庭外民事索償的方式解決,而賠償和罰款通常根據有關交易所賺取或所避免損失的金額作衡量,可見美國處理內幕交易個案不一定需要經過繁複的檢控程序,此舉既可對不當的買賣行為起阻嚇作用,亦能避免了舉證困難的問題。

澳洲現行做法是鼓勵企業遵從當地企業管治委員會發出的指引,自行制訂有關公司要員買賣有關公司證券的政策,澳洲當局對公司董事於「禁售期」內進行買賣的行為關注,而澳交所的調查報告證明,董事於「禁售期」內買賣的行為頗為普遍,故此澳洲當局因應市場要求加強監管制度。

澳英要求與執行落差大

澳交所去年年底就有關公司證券買賣政策及「禁售期」的修訂諮詢公眾,惟當中建議的取向較為溫和,只要求公司各自制訂企業管治政策及加強有關政策的披露,由原本的鼓勵性質變為上市規則的要求,企業自行訂立董事禁止買賣公司證券的時間,並自行設定特殊情況容許超越有關規定,當局相信以市場力量進行監察,配以內部交易條例的規範下,有助遏止不當買賣行為。可是,當地對內幕交易的監管一向受到公眾的關注,有評論認為澳洲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狀況頗為普遍,認為現行澳洲的《公司條例》中有關內幕交易的舉證有一定難度,雖然澳交所於二○○九年曾轉介31個個案予澳洲證監處理,但以過往每年只檢控大約一個內幕交易個案而言,有市場人士質疑當局的監管力度。

英國的董事禁售規則主要是來自當地金融服務局(FSA)制訂的《標準守則》,該守則自一九七七年起沿用至今,期間曾多次修改,條文較香港的《標準守則》更為仔細,當中不但規限公司董事的交易,範圍涵括所有負有執行管理責任的人士,雖然違反守則不構成任何法律責任,但當中的條文比其他市場更為仔細,主要要求「受管制人士」不可在發表年度業績前60天、半年度結束日至公布半年度業績期間、發表季度業績前30天及出現任何股價敏感資料期間,進行任何守則中記載各類方式的交易。

當局並不鼓勵企業內部人員進行短期買賣行為,故設定清晰的守則條文限制市場人士的買賣行為,用最直截了當的方法避免內部人士在這段期間利用敏感資料進行交易。但另外一方面,當地過往內幕交易罪行的檢控數字其實不多,二○○九年初FSA始成功檢控首宗有關內幕交易的案件,可見檢舉工作實在有相當的難度。

恒生管理學院商學院院長兼金融學教授 蘇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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