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才子」之稱的蕭若元,○三年被人冒認提走了他交予「莊培志,梁文偉律師事務所」託管的870萬元投資金,獨資經營該行的律師梁文偉○四年破產,至○八年破產令解除,蕭興訟向梁文偉索償雖獲勝訴,但礙於梁的破產程序未有向梁執行判決,蕭遂轉而入稟要求管理本港律師保險計劃的Hong Kong Solicitors Indemnity Fund Ltd.(下稱彌償基金)承擔賠款責任。高院昨因法律原則駁回蕭氏申索。
按《第三者(向保險人索償權利)條例》,受保人若曾就其對第三者所負法律責任購買保險,當受保人破產後,有關第三者仍可向保險公司索償受保人所致的第三者損失。蕭氏便是引用此條例向彌償基金索賠。
但法官指出,上述條例中的「保險合約」,是指受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經磋商過後的協議;但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彌償規則」,強制規定所有律師須向「彌償基金」支付款項方可執業,故律師與彌償基金之間的權責屬法定性質,根本沒有商議的空間,故有關安排雖有保險的性質,卻沒有「保險合約」的存在,蕭氏引用的條例並不適用。
法官雖認同,這對市民因律師疏忽而致損失沒有足夠保障,但既然律師會選擇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彌償規則」來成立彌償基金行事,案件即須跟隨有關法律原則;任何針對律師會權責的挑戰,則屬於司法覆核的範疇。
原訴人:蕭若元
答辯人:Hong Kong Solicitors Indemnity Fund Ltd.
案件編號:HCA272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