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暫被禁用「IPAD」商標

熱賣中的蘋果平板電腦iPad,有關商標問題在港發生訴訟。電腦公司蘋果(Apple Inc.)上月入稟禁止唯冠國際(00334)出售兩個內地註冊「IPAD」商標,案件昨在高院審理。蘋果指,涉案兩商標已售予蘋果,但發現唯冠一方早前竟向內地商標當局申請把案中商標轉移至集團另一公司。高院昨頒下臨時命令,禁止有關唯冠公司對外聲稱持有商標權益及處置商標,及須撤銷在內地的轉移申請。

原訴蘋果公司聯同 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提出訴訟,答辯人為唯冠國際及其三家附屬公司:唯冠電子股份、唯冠科技(深圳)、唯冠光電照明(深圳)及集團主席楊榮山,但昨天只有唯冠及楊榮山派出法律代表應訊。

蘋果一方指,唯冠一方今年四月底曾承諾不會處置案中商標直至五月底,但唯冠卻違反承諾,蘋果一方發現唯冠科技(深圳)向內地商標當局申請把商標轉給唯冠光電照明(深圳)。

商標已售予蘋果公司

對於早前有報道指唯冠一方在內地拍賣「IPAD」商標,唯冠隨後在本年四月發公告,澄清公司「並無通過或批准任何決議案將有關商標拍賣」,蘋果一方指該公告措詞取巧,只表示無通過決議,但並無說明商標已賣給蘋果,蘋果故此現要求法院禁止唯冠科技(深圳)及唯冠光電照明(深圳)對外聲稱擁有商標權益,及強令唯冠科技(深圳)須撤銷內地的商標轉移申請。

至於唯冠及楊榮山,法院昨在出庭各方同意下繼續之前的暫時禁令,禁止唯冠及楊氏處置案中商標,直至下次聆訊。法院將在下次聆訊決定繼續或撤回案中禁制令,唯冠及楊氏亦可能申請剔除針對他們的申索。

原訴人:Apple Inc.、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

答辯人:唯冠國際、唯冠電子股份、唯冠科技(深圳)、楊榮山、唯冠光電照明(深圳)

案件編號:HCA73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