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迷債事件後,證監會致力收緊投資產品銷售,包括建議引入備受市場爭議的冷靜期及披露佣金等,該會第二季將公布有關諮詢總結。消息指出,證監會傾向維持要求銀行披露佣金這個大方向的立場,即使有需要修訂,亦只是技術上的微調。
繼四月二十二日落實將結構性產品的公開發售不再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規管,轉而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內,以加強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訊息披露後,據悉,證監會擬備規管向公眾銷售投資產品的諮詢總結已到後期階段,待最後拍板,可以出台。
證監會初步維持要銀行向投資者披露銷售產品佣金做法,只會略作微調,披露佣金水平只是按英國及澳洲等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的慣常做法,而銀行界普遍對此反對聲音不太大,銀行公會早前提出,披露佣金可分兩部分,可以量化的佣金,會在客戶購買時作出披露,如披露佣金所佔的百分比上限,但難以量化的佣金就會給予客戶概括披露。
有市場人士直指,披露佣金其實爭議不大,因為銀行披露的佣金金額其實不會很多,發行機構賺的主要是差價及引伸波幅等。
雷曼事件後,市場關注中介人銷售手法,金管局去年已對銀行實施錄音規定,證監會亦諮詢公眾應否將錄音規定延伸至所有中介人。市場消息指,證監會的評估是現行的備存紀錄規定已足夠,故或不會 「一刀切」,將錄音規定延伸至所有中介人,又或採取較金管局寬鬆的做法。
事實上,證券界強烈反對錄音,認為其銷售的產品與銀行不同,證券及期貨業職工會已表態反對買賣上市證券產品的運作包括開戶、確認交易及錄音等程序作太多不必要修改。
至於最惹爭議的冷靜期,據悉,監管機構與銀行仍未有最後共識,金管局四月十九日便曾與銀行會面,其中有提及冷靜期事宜。
金管局與證監會就冷靜期建議南轅北轍,前者建議「延遲落單」3日,證監會就建議可以「選擇退出」的冷靜期,銀行公會就傾向冷靜期,但改名為「七天贖回期」,如一定要「延遲落單」的話,就縮至1日及只限個別客戶和產品。
‧ 應為投資期長及缺乏二手市場的產品設立冷靜期
‧ 中介人須向投資者披露銷售產品的佣金、費用及其他利益等
‧ 中介人須持續披露長期投資產品的重要資料,直至產品到期為止
‧ 中介人必須特別評估客戶對衍生產品的認識
‧ 錄音規定應否延伸至所有中介人
‧ 專業投資的定義會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