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發展(00017)旗下業務,在○三年本港沙士爆發期間受到影響,因此向六間承保的保險公司索償。保險公司原則上同意賠償,但就計算賠償日數及其他細節與新世界一方存分歧。高院昨同意保險公司所指,裁定賠償日由○三年三月廿七日政府刊憲把沙士納入傳染病起計,賠償日數定為180天。
涉案六家保險公司為安達保險、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td.、富利保險(香港)、利寶國際保險、Tugu Insurance Co. Ltd.及XL Insurance Co Ltd.,發出合共兩張保單,承保新世界一方在灣仔及尖沙咀經營業務的十家公司,包括新世界海景酒店、皇朝會、港灣健體中心、君悅大酒店、富城停車場、寶利城、香島發展、新世界酒店、香港新世界百貨、僑樂服務管理,兩份保單的生效日期同為○二年七月至○三年七月。
新世界一方在案中申索3億元保金,保險公司已支付當中的1.5億元,但雙方就賠償日數及其他細節仍有爭議,需交由法院釐定,以便在該訂出的賠償基礎上達成和解,而毋須再對簿公堂。
新世界一方之前堅持,賠償日應以○二年二月十三日或同月二十一日,即沙士爆發初期起計;但保險公司則認為直至三月二十七日,政府把沙士刊憲納入《檢疫及防疫條例》中的傳染病類別,從這時起沙士才成為涉案保單所指的「須通報」傳染病。
法官昨發出判詞,裁定賠償計算日應由三月二十七日起計,指當日之前,醫院基於謹慎或自願,向醫管局通報感染個案,這情況不能形容為「須通報」,「須通報」具法定或強制的意思;而每人對何謂「謹慎」有不同解釋,法官認為保單應具明確賠償準則,判涉案沙士保險賠償應由三月二十七日起計。
法官又裁定,由於新世界一方在沙士期間並無停業,因此按保單條文,賠償日數定為180天;另投保的十家新世界一方公司,每間有權申索10萬元處理申索的費用。
案件編號:HCA4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