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任何上市公司若令股東得不到他可合理期望獲得的公司業務或事務資料,證監會可向高院申請飭令取消公司該些管理人員的董事資格,即有關人等不可出任任何公司董事及不可參與管理,期限按嚴重性而定,最高15年;證監會亦可要求高院下令公司對上述管理層展開法律程序追究賠償責任。
上述「兩招」可針對公司董事披露訊息做法不當的「招式」,自○三年法例生效以來,直到兩周前,「兩招」才相繼首度「出鞘」,針對的分別是匯多利(00607)及朗迪國際(00142,現稱西伯利亞礦業)的前董事。
匯多利個案中,兩名前執董黎永全及楊映芳被取消董事資格5年,涉及匯多利○六年七月至○七年五月停牌前,沒有向市場披露陷入財困,包括遭多家債權人興訟追債、內地廠房罷工影響生產等。
至於朗迪國際的個案,高院應證監會要求,下令朗迪須向其前主席張鏡清及兩名前執董周梅(張妻)及劉嘉文,展開民事訴訟索償,張氏夫婦被取消董事資格5年,劉則4年。
事件涉及朗迪○二年至○四年間4項交易,3人除無適當披露公司資料外,還涉及其他失當行為。
按第214條,除上述「兩招」外,證監會還有另外「三招」可用,就是可要求高院作出任何禁令或強制令;可要求高院就上市公司資產或業務委任接管人;可要求高院下令規管公司的經營或甚至要公司購回股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