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規則注定無料到

政府再次就《上市規則》賦有法定地位諮詢市場,但今次力度明顯較○三年及○五年的諮詢為低,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規定只有民事制裁,上市公司或董事最高罰款只有800萬港元,且沒有刑事責任。

對投資者保障有限

業界批評,繼延長董事禁售期及季度業績後,政府再一次向商界「讓步」,質疑建議阻嚇力不足,對保障投資者有限。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否認是受到商界壓力,並強調今次建議是「規管性」,而非「懲罰性」,主要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披露文化。香港亦是參考英國等歐盟國家的做法,英國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並沒有刑事責任。

曾建議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可由一個審裁處處理,而非有刑事責任的上市公司商會主席羅嘉瑞稱,諮詢文件無刑事制裁,上市公司當然較安心,但仍關注其他細節。該會總幹事黃明偉補充,其他細節如安全港、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席前進行研訊程序等,需再討論。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直指,商界今次肯定「如願以償」。相較○三年政府首次推出賦予《上市規則》法定化諮詢文件,今次是大倒退,因當時建議將三項要求(即財務匯報、股價敏感資料、及須予公布的交易)法定化,今次只提出一項。他又指公司董事不是「註冊人士」,內幕交易審裁處其中一個案曾被終審法院裁定不能罰款,質疑政府今次建議的罰款機制是否有效。對於建議的「安全港」包括商業秘密,可獲豁免披露,他轟會令公司有藉口不作披露,如不披露流失主要客戶等。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亦指沒有刑事制裁對投資者保障不夠,800萬元罰款亦是太少,「買個大圍單位都不夠」,阻嚇力太小,與美國相比,當地對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制裁嚴厲得多。

中大財務學系副教授蘇偉文相信政府今次沒有提出刑事制裁是一個妥協,因為若一開始就這樣,上市公司必定反對,到時定不能推行成功,與其甚麼都做不到,不如先行「一小步」。

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王慈明指,現時海外公司來港上市愈來愈多,民事制裁是否足夠、安全港範圍、及如何執法等,需要再進一步討論。

政府昨天的建議,主要是透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處理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個案,MMT可施加民事制裁,包括向上市公司或董事施加最高800萬元罰款、取消董事資格最多五年、及發出「冷淡對待令」最多五年等。

「安全港」可豁免披露

政府並建議採用現有禁止內幕交易制度中「內幕消息」的概念,「安全港」包括過早披露或會影響磋商結果、商業秘密,和當中央銀行向上巿公司提供流動資金支援時。諮詢期至六月廿八日。當局擬在二○一○至一一立法年度提交草案,把有關披露資料要求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權限

‧ 向上市公司及/或董事施加最高800萬元的規管性罰款

‧ 取消董事或高級人員參與上市公司管理事務的資格,為期最多5年

‧ 向董事或高級人員發出「冷淡對待」令,為期最多5年

‧ 向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發出「終止及停止」令

‧ 發出命令,建議董事或高級人員所屬的任何團體對該人採取紀律行動

‧ 由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繳付民事研訊費用及/或證監會的調查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