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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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票據案拗息

為「四海足球隊」班主的商人朱明(又名陳駿)被Cathay Port Ltd.(下稱原訴)興訟追討可換股票據本、利息及罰息的案件,朱明現上訴指,因其未有支付○七年的利息,遂在○八年十二月與原訴簽訂延遲訴訟契約,而契約內的罰息已取代本須付的○七年的利息。原訴昨在庭上堅稱,從未有對朱明作出上述的承諾,「延遲訴訟契約」顧名思義只是延遲起訴朱明的權利,絕沒有取代○七年利息欠款的意思。

案件源於高院聆案官早前裁定原訴追討票據利息約203萬美元(約1,580萬港元)得直,但約285萬美元(約2,226萬港元)的罰息部分則須正審。朱明遂在高院上訴圖推翻聆案官的決定;原訴亦就追討贖回票據本金1,000萬美元申請簡易勝訴判決。

里昂證券前交易員吳鎮濤等人在○五年至○八年期間,涉嫌賄賂本港四家窩輪發行商相關公司的內部人員作內應及造市案,控方昨在區域法院完成第二污點證人李惠明的立案訊問,辯方今天將向李展開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