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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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眼鏡判孭稅千萬

○六年被頒令清盤的前上市公司泰興光學,其全資附屬泰興眼鏡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泰興眼鏡)的清盤人反對稅局向泰興眼鏡追收五個財政年度共1,036萬元利得稅,指泰興光學整個集團涉嫌虛假交易及問題帳目,質疑涉案稅款的準確性,因而拒絕接納該筆稅款屬泰興眼鏡的債務。稅局不滿清盤人決定,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昨判稅局上訴得直,清盤人須確認該筆稅款。

稅局指未提出上訴

稅局在案中指,除非根據《稅務條例》指定的特別程序提出上訴,否則有關稅款將為最終決定,不能更改,而案中稅款並無在《稅務條例》第70A(2)條的限期內提出上訴。稅局堅持這是一直沿用的制度,指清盤人根本無權繞過規定,否則制度會被動搖。

法官認同稅局的上訴理據,指清盤人的做法會削弱該獲大量案例支持的評稅原則,判清盤人須確認案中稅款。

案中稅款牽涉九九/○○年、○○/○一年、○二/○三年、○四/○五年及○五/○六年,共五個財政年度。清盤人指泰興眼鏡的債權人申索高達43億元,由於集團清盤規模龐大、牽涉虛假交易及問題帳目,清盤人最近才稍為弄清有關帳目,故根本不能在限期內就評稅提出上訴。

清盤人拗涉假交易

清盤人又指泰興眼鏡○五年六月停止營運,根據當時的帳目資料,泰興眼鏡錄得1.91億元淨虧損,如果將有關虛假交易逆轉,清盤人相信九八至○四年間泰興眼鏡根本沒有盈利,故不應課稅。

泰興光學前主席馬寶基及其子馬烈堅等,目前正被控以虛假交易騙取銀行貸款等罪名。

上訴人:稅務局局長

答辯人:泰興眼鏡貿易有限公司清盤人

案件編號:HCCW47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