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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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交易險惡 央企妄為應咎

國資委在公布央企金融衍生品形成一百一十四億元浮動淨虧損的同時,點名批評高盛、花旗、美林、摩根士丹利等國際投行,推銷這些過於複雜難懂的衍生產品,但又認為不能因噎廢食,否則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難同外國公司競爭。當中道出央企雄心勃勃「做大做強」,雖然做大了而並未做強,在資本管理上對沖業務無知無能,將難以同外企爭短長。

央企適應運用衍生產品對沖,自然需要學習熟悉的過程,過程中難免要交學費,遭受損失,但這不是過往央企在衍生品上造成巨額虧損的理由,反而是枉交學費。俗語告誡生意人:不熟不做。央企既是「學師」時期,自然應當謹慎,但央企不僅不懂門路也敢簽合約,連收益封頂而風險不封頂的合約,也敢慨然落筆。無畏源於無知又疏於自律,要麼權欲高漲,要麼貪念使然,才中了投行的招。

有二十六家央企擅自在境外從事場外金融衍生交易,多是與投行為交易對手簽下的「一對一」非標準化合約,如此暗箱作業,是為慳費用還是避監管,只有央企主事人自知。這樣膽大妄為,是「學師」所為嗎?既有早年航油對沖虧損殷鑑,仍然冒出愈搞愈大的衍生交易,只能說明央企財大氣粗,輸的不是主事人口袋裏的錢。「交學費」論調成為卸責的有求必應藉口,起了縱容作用,沒有認真的問責,就煞不住膽大妄為。

金融海嘯揭示了投行金融創新的劍走偏鋒,累盡全球,香港投資者也有不少中招案例,顯示衍生產品越軌的一面,也暴露了監管失職的弊端,才釀成廣泛的災難。相關的反思,應當從投行及監管兩方面去究責,央企在衍生品交易闖下大禍,難道它們的頂頭監管就沒有責任嗎?現在事後孔明的批評投行濫推衍生品,又怎及得早早防投行胡作非為立法監管?

沒有清晰的監管法規,央企簽下的合約陷於吞不下吐不出的尷尬,只能對投行進行道德炮轟,然而光責難投行,不教訓央企的話,就有失公允。衍生交易一個巴掌拍不響,只要央企不簽,投行的花招就不會得逞,央企簽了,還帶有偷偷摸摸的暗箱操作,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捱的兩廂情願。約束央企難道不是國資委更有效避免事態的方法嗎?

投行濫銷衍生品合約另外的枝節,就是有六家國有銀行充當銷售中介,有如本港俗稱的「駁腳經紀」。八家央企集團,是透過上述國有銀行購買了投行的衍生合約的。國有銀行可能賺到了微薄的佣金,卻把央企兄弟推入虧損黑洞,從中反映一方面銀行對衍生品陷阱同樣無知,但見利而忘大局;另一方面銀行應當回應央企對沖的需要,推出自己設計的衍生產品,而不是胡亂「助紂為虐」,飢不擇食地一味促銷「有毒」的產品增加收入。

內地既然認知金融衍生品的作用,並且決意不因噎廢食,就要發展有健全監管的市場,推出適合的衍生產品。要做到這一點,難免要客觀地總結經驗教訓,特別首重從內部約束角度,規範央企的投資理念,如果不能使央企確立風險的內控機制,即使在健康市場的透明操作,也可能因不知節制蹈入風險境地。市場所謂風險與回報匹配的法則,是不用交學費也通曉的常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