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適應運用衍生產品對沖,自然需要學習熟悉的過程,過程中難免要交學費,遭受損失,但這不是過往央企在衍生品上造成巨額虧損的理由,反而是枉交學費。俗語告誡生意人:不熟不做。央企既是「學師」時期,自然應當謹慎,但央企不僅不懂門路也敢簽合約,連收益封頂而風險不封頂的合約,也敢慨然落筆。無畏源於無知又疏於自律,要麼權欲高漲,要麼貪念使然,才中了投行的招。
有二十六家央企擅自在境外從事場外金融衍生交易,多是與投行為交易對手簽下的「一對一」非標準化合約,如此暗箱作業,是為慳費用還是避監管,只有央企主事人自知。這樣膽大妄為,是「學師」所為嗎?既有早年航油對沖虧損殷鑑,仍然冒出愈搞愈大的衍生交易,只能說明央企財大氣粗,輸的不是主事人口袋裏的錢。「交學費」論調成為卸責的有求必應藉口,起了縱容作用,沒有認真的問責,就煞不住膽大妄為。
金融海嘯揭示了投行金融創新的劍走偏鋒,累盡全球,香港投資者也有不少中招案例,顯示衍生產品越軌的一面,也暴露了監管失職的弊端,才釀成廣泛的災難。相關的反思,應當從投行及監管兩方面去究責,央企在衍生品交易闖下大禍,難道它們的頂頭監管就沒有責任嗎?現在事後孔明的批評投行濫推衍生品,又怎及得早早防投行胡作非為立法監管?
沒有清晰的監管法規,央企簽下的合約陷於吞不下吐不出的尷尬,只能對投行進行道德炮轟,然而光責難投行,不教訓央企的話,就有失公允。衍生交易一個巴掌拍不響,只要央企不簽,投行的花招就不會得逞,央企簽了,還帶有偷偷摸摸的暗箱操作,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捱的兩廂情願。約束央企難道不是國資委更有效避免事態的方法嗎?
投行濫銷衍生品合約另外的枝節,就是有六家國有銀行充當銷售中介,有如本港俗稱的「駁腳經紀」。八家央企集團,是透過上述國有銀行購買了投行的衍生合約的。國有銀行可能賺到了微薄的佣金,卻把央企兄弟推入虧損黑洞,從中反映一方面銀行對衍生品陷阱同樣無知,但見利而忘大局;另一方面銀行應當回應央企對沖的需要,推出自己設計的衍生產品,而不是胡亂「助紂為虐」,飢不擇食地一味促銷「有毒」的產品增加收入。
內地既然認知金融衍生品的作用,並且決意不因噎廢食,就要發展有健全監管的市場,推出適合的衍生產品。要做到這一點,難免要客觀地總結經驗教訓,特別首重從內部約束角度,規範央企的投資理念,如果不能使央企確立風險的內控機制,即使在健康市場的透明操作,也可能因不知節制蹈入風險境地。市場所謂風險與回報匹配的法則,是不用交學費也通曉的常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