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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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追恒豐押權勝訴

金至尊(00870)旗下全資附屬恒豐珠寶首飾(下簡稱恒豐珠寶)今年九月被頒令清盤,但公司去年十月購入的四十條金條交易引發訴訟,為恒豐珠寶提供876萬元融資的渣打銀行堅持,涉案金條屬抵押品;惟恒豐珠寶臨時清盤人質疑抵押無效,臨時清盤人要求法院作出定奪。高院昨裁定抵押有效,渣打可從變賣金條的收益中追回有關融資款項。

融資予恒豐買金條

恒豐珠寶及涉案金條並沒有包括在母公司金至尊的重組計劃,恒豐珠寶已被頒令清盤。去年十月二日,恒豐珠寶透過渣打發出的876萬元信用狀,向供應商Heraeus Ltd.購入四十條每條一千克的9999金條,同日供應商送貨至恒豐珠寶的辦公室。恒豐珠寶臨時清盤人其後在恒豐珠寶辦公室的保險箱找到該批金條,並於今年七月變賣,套回920萬元。

法官認同代銀行託管

渣打堅持該批金條是抵押給銀行的抵押品,銀行可從收益中追回欠款;但恒豐珠寶臨時清盤人質疑抵押無效,指有關的抵押協議及貨運收據沒有根據《公司條例》及《賣據條例》在公司註冊處註冊。

法官昨裁定案中金條抵押有效,因送貨當日恒豐珠寶曾發出一份貨運收據,該文件指明恒豐珠寶收取金條是以信託形式代銀行持有,銀行在信用狀中承諾會根據該貨運收據付款。

至於註冊問題,法官認為案中的抵押協議形式,並沒有確立銀行可從某些特定的資產中追回欠款,有關貨運收據亦只是在一般公司運作中,作為管有及控制貨物的證明,所以可豁免註冊。法官最終裁定渣打可從變賣金條的收益中追回欠款。

申請人:恒豐珠寶首飾臨時清盤人

案件編號:HCCW5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