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四年七月簽立買賣協議,以1.25億元人民幣,向莊明耀購入逾1,666萬股香港中長集團投資的股份,交易其後終止,上述欠款變為原訴人借給莊氏的貸款,但莊無還款。莊氏辯稱原訴當日誤導其簽署案中買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