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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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研冷靜期臨約形式執行

本文重點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證監會將仔細分析以臨時合約的形式執行投資者「冷靜期」的可行性。臨時合約形式是指,待「冷靜期」過後,並經投資者確認交易後,才對產品進行定價。

陳家強昨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指證監會曾就以暫緩執行交易的方式設立「冷靜期」的可行性作出討論,料證監會會在收集各界意見後仔細分析臨時合約是否可行。

不致助長投機

對於議員關注一些價格可以在短期內波動較大的產品,「冷靜期」的設定會否引致投機的問題,陳家強表示,證監會已指出,為防投機炒賣,投資者在行使「冷靜期」權利後可取回的款額,需以投資本金總額為上限。

他又指證監會在參考海外做法時,在「冷靜期」下,投資者一般可獲全數退回投資本金,但須扣除合理行政成本及市值調整,料此安排可使投資者不會草率改變主意。

另財庫局將會考慮本地市場情況,研究為一些標準化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引入中央結算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