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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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元申索梁悅強上訴駁回

太元集團(00620)○二年連同當時的附屬公司榮陞投資一同興訟,控告太元前執行董事梁悅強(即現任太元行政總裁梁悅通的兄長),及太元前非執行董事黃森元,指二人違反職責及不當運用機密資料,九九年透過私人公司以低價投得太元旗下一艘挖泥船,賺取轉手差價及保險賠償共1,300多萬港元。但原審法官駁回太元一方的申索,太元一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昨亦遭上訴庭駁回。

榮陞九七年購入涉案挖泥船,再押予Nippon Credit Bank借款,榮陞一方其後欠款未還,翌年十一月法院下令拍賣船隻,梁悅強、黃森元其後透過兩家私人公司參與拍賣,其中一家以1,472萬港元中標後,再以310萬美元把挖泥船轉售,兼可追回52萬多美元船隻保險賠償。

太元一方指,梁悅強一早得知有買家願以350萬美元至500萬美元洽購該船,以及早知可取得110萬美元至150萬美元保險賠償。

原審時,太元特別豁免追究梁悅通在事件中的責任,讓梁悅通以太元一方的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原審法官當時反指梁悅通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指他為了本身圖利,於是接觸梁、黃,計劃從法院下令的拍賣中從債主手上購回涉案挖泥船,以便私人出租,但出租計劃告吹,梁、黃才出售船隻,而並非太元一方所指,梁、黃是預先得知有買家斟洽該船。

上訴庭:保金無得益

太元一方上訴時針對保險賠償的部分,但上訴庭指實際保險賠償只得52萬美元,梁、黃以兩家公司參與競投,成本已超過60萬美元,所以在保金上根本無得益,上訴庭結果駁回太元一方的上訴。

太元集團昨收報0.043元,跌0.001元。

上訴人:太元集團、榮陞投資

答辯人:梁悅強、黃森元

案件編號:CACV35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