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印尼財團De Monsa大股東劉常仁父子,其公司加寶因無完成兩個貝沙灣單位交易而遭賣方控告的案件,賣方昨向高院申請透過簡易程序以取勝訴判決,但被駁回,加寶如同另一宗涉及荊威廣場買賣的案件般,以劉常仁精神問題作辯。法官認為案件應以正審處理,昨駁回賣方的簡易判決申請,並讓加寶在毋須附帶條件下抗辯。
原訴人為賣方Probus Limited,涉案物業為貝沙灣6期8A座26樓A單位及B單位,及兩個車位。加寶在○七年十一月分別以港幣約三千三百零九萬元及三千二百八十二萬元簽約購入,交易最終因加寶沒有交出尾數而告吹。賣方去年底入稟高院控告加寶,要求聲明買賣已告終止、有權沒收購入價一成的訂金,及要加寶承擔賣方一旦被發展商香港數碼港(附屬發展)有限公司索賠償時的責任。
官指案件複雜具爭議
加寶一方昨日指出,劉常仁在案發期間根本缺乏判斷能力,可能在地產代理的不當影響下作出錯誤判斷。
法官認為,劉常仁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況、參與程度、和跟地產代理的關係與細節,的確需要進一步的證據。
至於加寶的賠償責任,法官指出賣方未能提供具體的賠償方案。鑑於案件存在許多複雜並具爭議性的問題,法官認為案件不宜以簡易勝訴程序處理,最終駁回賣方的申請。
早前De Monsa亦因無成交中環荊威廣場四層交易,而遭賣方菱電附屬入稟控告,賣方本來取得的簡易勝訴判決,亦因劉買賣時的精神狀況問題,在上月被高院駁回。
案件編號:HCA272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