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集友銀行全資附屬誠信置業(下稱原訴人)入稟高院,控告廈門集友廣場發展商香港國源投資(下稱答辯人)出售的單位貨不對辦。高院昨就賠償問題作出裁決,原訴人可就「縮水面積」獲退還272萬元(人民幣‧下同),另答辯人須就遲交樓另賠償每月10萬元,金額至今已累積至270萬元。
集友廣場所在地皮連同發展權,原由原訴人附屬誠信置業(廈門)(下稱誠信廈門)持有,集友銀行有意在該處設分行。隨中銀集團在○一年重組,集友銀行決定將上述項目脫手,原訴人遂於○二年以667.2萬美元將誠信廈門股份售予嘉鍵投資(嘉鍵在○五年把誠信股份售予答辯人),原訴人又以80萬美元購回集友廣場一地舖、樓上一層(即二樓)一舖位及三個車位,即現時涉案物業。
答辯人未如期交出單位
協議規定地舖及二樓單位的實用面積不得少於450平方米。根據內地建築師報告,地舖面積縮水約43.5平方米,二樓單位面積縮水近60平方米。按內地測量師的評估,地舖每平方米市值約3.7萬元,二樓每平方米市值約1.9萬元,所以答辯人合共須交還約272萬元。
另協議的原訂交樓日期為○五年六月。在○五年四月,答辯人要求延期交樓,雙方最終同意將交樓日期延至○七年六月,但答辯人至今仍未交出單位。法官認為每月10萬元的賠償額合理,下令答辯人賠償每月10萬元直至交出合符判令要求的單位為止。
原訴人:誠信置業
答辯人:香港國源投資
案件編號:HCA223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