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一名退休津貼學校教師,原可取回近250萬元公積金,但因供款期間曾破產。《教育條例》又沒有保障破產教師公積金權益。高院法官去年裁定整筆公積金歸破產管理署作還債之用。退休教師上訴,上訴庭昨裁定他可取回破產令獲解除後的供款,即48.9萬元。
退休教師Ng Shiu Fan九八年底自行呈請破產,當時欠債190多萬元。他破產後繼續任教及為公積金供款,○二年獲解除破產令。
原審法官指,有別於《退休金條例》及《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教育條例》並無條文保障教師公積金免受破產令影響。雖然根據案例,有法律原則容許法庭在有違公義情況介入,但既然《教育條例》有明確的規定,法庭不宜介入要求破管署交還公積金。
而且Ng早知道公積金有機會成為破產資產,是他甘願承擔風險,繼續工作及供款,故原審法官當時裁定整筆強積金歸破管署管理。
官:應早釐清法律問題
但上訴庭指,法例並非如原審所指有明確指示破產教師不可保留其公積金,故法庭有權介入干預。
至於Ng繼續工作及供款,並非他甘願冒險,而是他誤以為法例不會如此不合理。上訴庭認為破管署應在Ng破產令未解除前,及早提呈法庭釐清法律問題,好讓Ng決定是否在破產期間繼續原工作。
案件編號:CACV29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