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一名女士在丈夫身故後遭中銀(香港)興訟追收貸款,有關貸款當年以二人名下的居屋物業牛頭角安基苑單位作押。面對追債訴訟,該女士辯稱當年單位抵押時根本無辦理補地價手續,故按揭是在未取得房屋署署長同意下簽訂,該女士認為根據《房屋條例》,按揭應屬無效。但高院法官昨裁定有關條文不涉及借貸、還款及與此有關的協議,故判該女士須償還381萬多元,另加利息。
涉案女士賴美蓮與丈夫九三年把物業按予中銀(香港)前身金城銀行,賴氏並於九三及九五年簽訂擔保書,替丈夫生前的公司借貸。賴氏其中一抗辯理據是九三年的按揭違反《房屋條例》第17B條,即按揭前賴與丈夫無支付補地價。
須償還381萬及利息
但中銀(香港)堅持,該條文只是影響按揭中把物業押予銀行的部分,不會影響當中個人還款承諾的有效性,故要求賴氏還款。
法官昨在判辭指,第17B條只說明轉移、轉讓和有關轉移或轉讓的協議無效,從字面看來,完全不涉及借貸和還款及與此有關的協議,所以賴氏仍有還款責任。此外,法官又不接納賴氏其他抗辯理據,包括指銀行方失實陳述、受丈夫不當影響等,最終法官判賴須償還381萬多元及另加相關利息。
原訴人:中國銀行(香港)
答辯人:賴美蓮
案件編號:HCA 115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