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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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師上訴候裁決

名退休津貼學校教師,原可取回近250萬元公積金,但由於在供款期間曾經破產,而《教育條例》又沒有保障破產教師的公積金權益,高院法官去年裁定退休教師的整筆公積金歸破產管理署作還債之用。退休教師昨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退休教師Ng Shiu Fan自七七年九月起在一所津貼學校任教,至○五年八月正式退休。Ng在九八年十二月自行呈請破產,當時他欠債190多萬元,身上卻只有9,000多元資產。Ng在破產後繼續任教及為強積金供款,其破產令在○二年獲解除前,他貢獻共14萬元還債。

高院指有別公務員

破管署在法庭發出破產令之後,已即時告知Ng指其公積金會被視為其破產資產的一部分,Ng隨即提出反對。Ng在○五年退休後向教育統籌局要求領取公積金,但當局已將整筆金額交予破管署。破管署去年要求高院澄清公積金應否撥歸破產資產。

高院法官當時指,《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均有規定若退休公務員及司法人員在領取退休金期間破產,退休金會即時停止發放,顯示法例明確保障他們的退休金權益。但《教育條例》沒有類似條文保障教師的公積金免受破產令影響,因此裁定Ng的整筆公積金歸破管署管理。

Ng昨上訴指,據《教育條例》第85條,公積金不得因任何債項遭扣押,故破管署無權扣起Ng的公積金作償債之用;又指破管署將Ng工作多年所得成果取走有違公義,認為法庭應介入阻止破管署。

上訴人︰Ng Shiu Fan

答辯人︰破產管理署

案件編號︰CACV29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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