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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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律師有利有弊

新盤與二手樓宇買賣,律師擔當的角色有不同,以一手新盤為例,發展商通常會指定聘用某位律師,或有一份名單,供買家選擇,若買家選擇該等律師代為處理買賣文件,則費用通常由發展商支付,當作銷售優惠的一種,若買家自行委託律師處理,將需自費。此舉其實有利有弊,利當然可慳錢,但缺點則為同一律師代表買賣雙方,容易出現利益衝突。

以數年前某一新樓盤為例,當年因發展商延遲交樓,而被小業主追討損失,買賣雙方因為共用同一律師,令事件因法律意見而引起爭拗。

王威信律師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一手樓買賣可容許買賣雙方共用同一律師。至於二手買賣,若樓價低於100萬元,或買賣雙方有親密的親屬關係,亦可選用同一律師,否則需各自聘請律師。

另外,王律師亦提醒樓市投資者,若單位交易頻繁,有機會被稅務局追收利得稅。他指出,通常同一單位在一年內買進與賣出,若無合理原因,均被視為投機(Trading),而非投資。投資並不需要繳稅,惟投機則需繳交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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