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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觀點:《資本協定二》與當前危機(一)

本專欄自上次討論《資本協定二》至今已有好幾年時間。《資本協定二》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銀行制訂之經修訂國際資本充足標準的簡稱。香港於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資本協定二》,是全球首批採納這套標準的地區之一,然而《資本協定二》實施不久,就爆發了「百年一遇」的環球金融危機。金融業中一些聲名顯赫的機構都無力招架,導致的政府干預,力度之大更是前所未見,這一切自然引起對《資本協定二》的批評,其公信力更備受質疑。

有效完善銀行風險管理

不過,一般認為早於《資本協定二》生效前就已埋下了當前危機的種子。雖然我們不可能預期《資本協定二》能夠解決這場危機引起的所有問題,但由於這套制度加強了風險分類,而且更專注於風險管理,因此普遍認為若能有效實施,可使銀行體系更趨穩健。

毫無疑問,《資本協定二》遠較《資本協定一》優勝,原因如下:

(一)與《資本協定一》比較,《資本協定二》對量度信貸風險採用了風險敏感度更高的方法;

(二)《資本協定二》規定銀行須評估它們所承擔的所有其他風險,並決定它們需要就該等風險持有多少資本;

(三)《資本協定二》規定銀行須增加披露有關其業務及相關風險的資料,包括與其證券化活動相關的風險。

考慮到本港銀行體系受這次危機的影響,遠較部分海外地區的銀行體系輕微,目前仍不是適當時機從這次危機的角度來全面評估率先實施《資本協定二》所帶來的好處。然而,從部分銀行計劃逐步採納較為先進的信貸及市場風險方法來看,《資本協定二》無疑能夠推動本港銀行加強其資本及風險管理措施。

支持強化措施按時配合

當然,我並不是說《資本協定二》是完美的。我相信即使沒有這場金融危機,在某程度上,完善《資本協定二》一直會是一個「進行中」的項目。例如金融機構在危機中所蒙受的大部分虧損,都是由其交易帳資產及對「再證券化產品」的其他風險承擔引致的,事後看來,現行對這些類別的風險的資本要求是過於寬鬆。

巴塞爾委員會已因應所發現的問題擬備了一套加強《資本協定二》制度的建議,並就此進行諮詢,計劃於今年及明年逐步實施有關建議,包括:

‧調高對交易帳內的風險,以及與證券化及再證券化產品和特定目的公司提供的流動資金融通相關風險之資本要求;

‧發出補充指引以堵塞這次危機所反映在風險管理方法上存在的漏洞;

‧加強有關證券化與再證券化類別的風險承擔,以及資產負債表外特定目的公司的保薦人之披露要求。

金管局支持巴塞爾委員會強化《資本協定二》的措施,並計劃盡可能按照委員會所訂時間表實施有關建議。

當然,我們制定實施計劃時亦會如常考慮到本地的形勢,以及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等因素。

銀行政策部助理總裁 簡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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