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會員中國金(亞洲)有限公司,其全資附屬中國金(貴金屬)策略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原訴)現入稟高院,控告中國金(資本)有限公司、林義均、Wong Yu Kit,原訴要求禁止中國金(資本)及林利用「中國金」商標及網站影射原訴業務、要求眾答辯人交還從原訴客戶處所收取的約六百三十七萬元、交代帳目及賠償一切損失,原訴又要求退出與林氏之間的聘約。
根據原訴母公司中國金(亞洲)的網站顯示,有人未經授權採用原訴方的網頁設計及內容,並聲稱是中國金集團的附屬公司,招攬客戶投資黃金及白銀。
林義均亦被告
而被告之一的林義均為中國金(亞洲)的前總經理。根據資料,中國金(亞洲)在○七年十一月,從天行國際(00993)處購得原訴所有股權。
傳訊令編號:HCA111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