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律師方燕翔(下稱原訴人)○五年入稟控告她一度出任合夥人的何君柱、方燕翔律師樓及該行兩合夥人何君柱、何君堯(下合稱被告人),要求禁止被告人在有關合夥業務中使用原訴的名字,及要求被告人交代帳目等。案件尚未正式聆訊,原訴人昨上訴要求剔除被告人的抗辯及反申索,高院押後判決。
指未按要求交資料
原訴人去年向高院申請,要求被告就抗辯及反申索披露更詳盡資料,其後高院聆案官頒令要被告披露該些資料,否則剔除他們的抗辯及反申索。原訴指被告無遵守該命令,並無妥善回答原訴的提問,故要求剔除被告的抗辯及反申索。被告否認無妥善回覆提問,又指案件○五年完成呈交狀書程序,但原訴去年才申請索取更詳盡資料。 案件編號:HCA43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