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人稱「細劉」的華人置業(00127)前主席劉鑾鴻在○六年被裁定內幕交易滙漢(00214)股份,被下令交還箇中收益、罰款及研訊開支等,合共3,400萬元。
「細劉」為求取回罰款1,500萬元,以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內幕交易審裁處無權徵收罰款,上月再次申請在逾期情況下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拒絕其申請。
終審法院在永義國際(01218)前主席官永義的內幕交易案中,裁定內幕交易審裁處徵收罰款的權力令內幕交易審裁機制被定性為刑事性質。為使機制回復其民事本質,終審法院裁定,《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現已撤銷)中施加罰款的條文無效。
「細劉」現時借官永義的案例,指現時向他徵收罰款的法律條文經已不存在,要求法庭批准其提出逾期上訴。
上訴庭指終審法院就官永義案的裁決,並沒有表明徵收罰款的條文已不存在。而且是次申請比規定的上訴時限遲了二十個月,而「細劉」亦曾依賴上訴庭就官永義案的裁定提出同類申請,但同樣被拒。
可循民事追回罰款
上訴庭指,法庭須視每案件的個別情況決定會否批准逾期上訴,只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法庭才會批准此類申請。即使案件有可能上訴得直亦不是批准申請的理由。
雖然財政司司長一方拒絕交還「細劉」已付的罰款,該筆金額仍有可能可循民事訴訟的途徑追回。上訴庭最終拒絕批准逾期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HCMP101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