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在二○○三年實施,該條例引入民事及刑事雙軌機制。各種市場失當行為都可通過新成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途徑處理,而證監會亦有權對違規者提出刑事檢控。
市場失當行為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操控價格,以及散播與證券或期貨合約有關的虛假及誤導資料等。
證監會在進行調查後,可將涉嫌市場失當行為的報告轉交財政司司長,以考慮是否需要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民事研訊程序,或轉交律政司以考慮會否提出刑事起訴。有關方面將根據律政司的檢控政策,決定選擇採取民事還是刑事途徑處理。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採取民事的「相對可能性」作為裁決準則。審裁處可強制有關人士提交證據,並向被裁定違例的人士作出多種命令,例如下令他們交出獲益、撤銷他們擔任公司董事或管理層資格等。
最高罰款達千萬
若對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提出刑事檢控,法院需按照刑事案的舉證標準,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將有關人士定罪。一經定罪,被告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或罰款1,00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