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有乜權益?

早前被劉鑾雄高調發聲明指關係了斷的呂麗君,昨日再發聲明並提及「事實婚姻」及保證不向劉鑾雄及相關人士提出訴訟,究竟「事實婚姻」是甚麼?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有何權益?

「事實婚姻」

Q:究竟「事實婚姻」是甚麼?在法律上有效用嗎?

A:律師梁永鏗解釋「事實婚姻」在香港是不適用,雙方在沒有正式註冊成為合法夫妻的情況下,但曾經過着夫婦般的生活,即是同居,也不等於是「事實婚姻」。梁永鏗說:「喺香港係唔適用,其實只可以話同居,就算有小朋友,都係解釋為同居。就算一夜情而有子女,都唔等於事實婚姻。」

私生子

Q:如雙方父母沒有正式簽字成為合法夫妻,所生的子女俗稱為「私生子」,究竟「私生子」與「非婚生子女」有何分別?他們能向生父追討生活費?

A:梁永鏗律師與陸偉雄大律師表示無論是「私生子」或「非婚生子女」,這些字眼在法律上來說並不重要,只要證明到是子女的生父,已可追討生活費:「分開咗,其實男方冇責任理該女士,但絕對有責任理子女。」而陸偉雄則表示:「作為媽媽或監護人,子女本身亦跟媽媽生活嘅話,理應係可以向生父追討allowance,呢個allowance可以令佢照顧對子女,資助佢!女方唔係用太太身份,而係因應照顧子女嘅需要而追討allowance。如果子女本身跟爸爸生活,咁女方就唔可以得到allowance。」

家產

Q:如子女出世紙上,生父欄目沒有填寫名字,可否分生父家產?

A:梁永鏗說:「就算冇寫父親名,但點都係親生。雖然女方可以喺父親欄目填邊個名都得,但係一驗DNA就知龍與鳳。如果女方一直靠男方生活兼冇結婚,但男方離世兼冇立遺囑嘅話,女方先至可以向法庭申請追討部分家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