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梁烈唯自爆16歲失身,黃國桐律師指若在女性未夠16歲角度出發的話,男方便觸犯條例:「如果個女仔未夠16歲,個男仔即係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二四條,即係『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最高刑罰係監禁五年,法例係保障女仔嘅。」
此外,若男方未夠16歲的話,根據香港法例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四六條,即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動年齡十六歲以下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作出此種行為,一經定罪,可判監十年。因為女性難以用強力手段逼男性就範,故只能用引誘方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